沈阳新生婴儿落户实行随父或随母自愿的政策,父亲或母亲一方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新生婴儿出生即可在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据了解,目前在沈阳办理落户时间时间限制已经延长至三个月,之前是一个月,超过一个月需要提供婴儿母亲生产时的证明,而如今则不再需要。
相关政策规定:新生儿未在一个月内申报登记的,可在疫情解除日后,凭《出生医学证明》正常申报出生登记,为了让居民们正常办理,沈阳公安新推出了以下便民政策: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婴儿在出生后,需要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自己生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具体所需材料如下:
1、宝宝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的结婚证;
4、计生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单》。
如果没有出生证明的,需要额外提供接生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境外出生的宝宝回沈阳办理登记,需提供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