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3年,一对年轻夫妇在一场车祸中不幸去世,他们生前在南京鼓楼医院留下了四枚冷冻胚胎。这对夫妇都是独生子女,因此双方的家庭都非常希望能够得到这些冷冻胚胎。医院方面则表示,根据国家对辅助生殖技术及胚胎处置的规定,他们不能将冷冻胚胎交给任何人处置。在这种情况下,沈某的父母将刘某的父母告上了法庭,请求继承四枚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经过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最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且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监管和处置这四枚冷冻胚胎。
在2021年,一位名叫温某的人因交通事故去世。温某有一位婚外情人泠某,他们在温某生前一同到某私营诊所进行了取精、取卵,并培育了冷冻的胚胎。在温某去世后,泠某将这些冷冻胚胎移植至自己体内,并成功生育了一个男婴,名为小温。泠某随后起诉温某的妻子及儿子,要求让男婴继承温某的身故保险金、房产、公司股权等遗产份额。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泠某在温某死亡后未经温某合法的妻子和儿子同意,私自进行人工授精或胚胎移植,其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泠某所做的胚胎移植手术在温某生前经过了其同意,也不能证明胚胎移植的精子来源于温某。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泠某的诉讼请求。
在2014年5月15日,全国首例试管婴儿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在宜兴脚密散他延团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的起因是江苏的一对夫妻遭遇车祸身亡,他们的父母向医院讨要被拒。法院最终判决,冷冻胚胎不属于遗产范畴,对于原告提出的应由其监管处置冷冻胚胎的诉求,不予支持。
以上案例表明,关于冷冻胚胎的继承权问题,在立法和司法上仍没有定论。这需要办案人员在处理个案中具体分析认定,填补处理这一新型问题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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