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在国内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相关研究,理论界对其法律属性的界定主要有三种观点:主体说、客体说和中介说。其中,主体说因为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明显不符,在我国基本被否定。而客体说得到了国内很多学者的支持,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客体不同于纯粹意义上的物,而是指伦理物。杨立新教授在《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一文中从冷冻胚胎作为主体说值得商榷和冷冻胚胎作为伦理物即客体说的合理性两方面出发,通过比较说明其支持客体说的理由。
在监管和处置权的归属问题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和被上诉人刘金法、胡杏仙对涉案胚胎共同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这是因为沈杰、刘曦生前与南京鼓楼医院签订相关知情同意书,约定胚胎冷冻保存期为一年,超过保存期同意将胚胎丢弃,现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合同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且非其所愿的情况而不能继续履行,南京鼓楼医院不能根据知情同意书中的相关条款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
在法律权利的保护方面,宜兴市法院一审合议庭认为,“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冷冻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是具有未来生命的特殊物,不能被当作普通的物进行继承和或随意转让”,且冷冻胚胎的使用要遵循我国法律和传统伦理道德,本案中沈杰、刘曦夫妇二人已经身亡,无法继续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利用4枚冷冻胚胎实现生育的目的。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伦理角度出发,冷冻胚胎是具有人格尊严的特殊伦理物。处置冷冻胚胎应当遵循维护社会公益、优先保护人格利益、禁止买卖和有限制的试验研究三个伦理原则。
总的来说,我国在冷冻胚胎处理方面的立法现状还不够完善,仍有很多法律空白需要填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这方面的立法工作也需要与时俱进,以更好地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一篇:美国试管婴儿诊所医生团队介绍
下一篇:如何评估试管婴儿诊所的技术水平?